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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时间:2021-05-28 14:28:34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应当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购票乘车。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以拒绝其进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兰州市乘坐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二)超过30千克,长度(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体积超过0.15立方米的物品;

(三)充气气球、非折叠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铁锯、运货平板车、平衡车等;

(四)有严重异味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五)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他物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物品。

第六条1.3米以下儿童、行动不便者、因服用酒精、药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精神障碍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七条 衣冠不整、醉酒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八条 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站台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等干扰车门、站台门正常开关等;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

(三)损毁或者擅自遮盖、移动或污损各类标志、测量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等;

(四)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六)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等禁止进入的非公共区域;

(七)攀爬、跨越、毁坏围墙、栅栏、栏杆、闸机,干扰闸机关闭,强行进出闸机; 

(八)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险乘梯行为;

(九)追逐、打闹或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危及安全的危险行为;

(十)在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坐卧、堆放物品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十一)在消防设施前堆放物品、设置摊点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十二)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

(一)禁止在车站、车厢内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禁止在车站、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三)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或者擅自悬挂物品;

(四)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商品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

(五)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滞留、乞讨、卖艺、大声喧哗、弹奏乐器、外放音乐、收捡废旧物品,禁止躺卧、踩踏座椅和扶手杆,不得一人同时占多个座位;

(六)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网络直播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非营运活动。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站前广场内及通风亭、冷却塔周围堆放物品、摆设摊点、停放车辆、揽客拉客、发放广告传单等妨碍乘客通行、救援疏散或者影响通风设施正常运行及维护的行为。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十四条 严禁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第十五条 乘客应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和拒绝提供服务的方式,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乘客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有意见和建议,可向运营单位反映,轨道公司客服热线电话:0931-5161111,对运营单位的解释或整改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拨打兰州市民情通热线0931-12345或交通运输监督服务电话12328反映。


(2021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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