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遗失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31 20:31:11

1. 目的 

为规范对乘客遗失物品的保管、领取和处理的管理,维护乘客的切身利益,提高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轨道交通范围内的乘客遗失物品的管理。 

3. 定义 

遗失物品,是指车站站务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乘客转交的在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拾到的他人遗留的各类有形或有价的物品。 

4. 遗失物品的接收程序 

4.1 车站工作人员、车站驻站人员拾得乘客遗失物品后应主动上交当班值班站长。 

4.2 列车司机或车场内人员拾得乘客遗失物品后,应及时上交就近车站或终点站。 

4.3 乘客将所拾物品交予车站的,由当班值班站长负责接收。 

5. 检查登记 

5.1 当班值班站长在收到遗失物品后,必须会同拾物者当场清点实物,共同填写《拾遗物品登记簿》(附录 1),对物品的名称、件数等要素按实物填写,顺序编号,现金、贵重物品应拍照证明并在《拾遗物品登记簿》“备注”栏内注明,对于遗失物品需妥善保存。 

5.2 标签纸可作为“失物标签”粘贴失物上,对编号规则:以车站英文缩写大写拼音字母开头,后续 4 位数字标号按顺序编号即可,如东岗站:DG××××。 

5.3 如有“特快专递”、“挂号”、“机密”、“绝密”等字样或未付邮资的信(文)件、图纸、重要证件、军用物品(包括枪支、弹药)、违禁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其它可疑物品,一般不予开封检查,在登记后移交轨道交通公安处理,填写拾遗物品登记(交接)单(附录 2)(交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轨道交通公安,一份留车站备案),并在《拾遗物品登记簿》“备注”栏内注明接收单位及接收人。 

6. 查找 

各车站有帮助乘客寻找遗失物品的义务。乘客遗失物品,向车站工作人员或公司客服热线请求查找,有关人员接到请求时,必须积极帮助查找。 

7. 招领 

7.1 车站收到乘客遗失物品时,应尽量设法归还失主;对各类证件或有线索的物品应通过广播等各类途径寻找失主,通知其本人前来领取,并做好登记。

7.2 车站收到遗失物品或现金后,需及时通知服务热线报备,以备乘客查询。 

8. 交还 失主认领物品前,需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必要时可由单位出具介绍信,经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核对物品名称(型号)、颜色、数量、时间、地点等要素,确认无误后,及时记录失主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并由失主在《拾遗物品登记簿》上予以签收;若领取贵重物品时留存乘客有效证件复印件。 

9. 保管及上交 

9.1 客运部应加强对车站乘客遗失物品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将该项工作作为车站的基础管理工作之一。 

9.2 车站拾到有包装食品保管期限为 24 小时,如无人认领由车站自行处理;无包装食品及易腐物品(如肉类、蔬菜等),保管到当天运营结束由车站自行处理,同时在《拾遗物品登记簿》上及时予以注明。 

9.3 车站拾得食品以外的物品时,10 日内无人认领,车站应及时上交轨道交通公安处理,填写拾遗物品登记(交接)单(交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轨道交通公安,一份留车站备案),并在《拾遗物品登记簿》“备注”栏内注明接收单位及接收人。并报备客服热线。 

9.4 有乘客咨询,请乘客与轨道交通公安联系。 

10. 其他 

10.1 对拾得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和侵占,如有违反,按照运营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10.2 员工个人不得收取乘客给予的现金或物品酬谢。 

10.3 对于不遵守乘客遗失物品处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不低于遗失物品价值 5 倍( 车站)、 3 倍(个人)的罚款。客运部制定详细的奖惩制度,确保遗失物品工作及时有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