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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八)
发布时间:2022-05-05 16:05:49

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2021年10月21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乡公共客运系统。

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指根据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行使特定范围内一定公共事务管理职权、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企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