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乘客乘坐轨道交通,应讲究文明礼貌,自觉遵守维护乘坐轨道交通的秩序。
第二条 乘客应遵守《兰州市轨道交通车站票务管理手册》购票乘车,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票卡。
第三条 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长度0.5米—1.6米,直径0.6米以上的球棒、木棍等棍状物品单品。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六条 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七条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八条 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九条 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握紧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
第十条 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站台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
(三)损毁或者擅自遮盖、移动各类标志、测量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等;
(四)损毁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六)擅自进入行车区域、隧道、控制室、驾驶室等禁止进入的非公共区域;
(七)攀爬、跨越、毁坏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八)干扰车门、站台门、闸机开关,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九)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危险乘梯行为;
(十)越过黄色安全线或倚靠站台门;
(十一)追逐、打闹或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危及安全的危险行为;
(十二)在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內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十三)在消防设施前堆放物品、设置摊点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十四)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
(一)禁止在车站、车厢内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禁止在电梯、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三)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或者擅自悬挂物品;
(四)小金鱼、小乌龟、小松鼠等活雏,数量不得超过5只(含);袋装、盒装或笼装不得影响其他乘客,允许携带进站乘车,其它宠物一律禁止进站乘车;
(五)携带导盲犬进站的乘客,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残疾人证件”,导盲犬需具有公安机关发放的导盲犬证,二者齐备方可进站乘车;
(六)携带折叠自行车的乘客,必须将其折叠整齐,按照行李物品对待方可进站乘车,其余均禁止携带进站乘车;
(七)禁止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
(八)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擅自从事商品销售、广告宣传等活动;
(九)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滞留、乞讨、卖艺、大声喧哗、弹奏乐器、外放音乐、收捡废旧物品,禁止躺卧、踩踏座椅;
(十)不得一人同时占多个座位,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十一)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非营运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识、安全标志等;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站前广场内及通风亭、冷却塔周围堆放物品、摆设摊点、停放车辆等妨碍乘客通行、救援疏散或者影响通风设施正常运行及维护的行为。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